首页
律师介绍
宋伯南律师案件判决书
宋伯南律师案件辩护词
宋伯南律师办案精选集
律师谋略
律师随笔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宋伯南律师案件判决书
宋伯南律师案件辩护词
宋伯南律师办案精选集
律师谋略
律师随笔
客户评价
网站公告
办案手札
刑罚分类
犯罪类型
刑辩指南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
刑事证据
强制执行
刑事鉴定
刑事文书
刑事法规
律师文集
文章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
123发布时间:
2018年7月13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哪些财产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3.刑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定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