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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冲突下的辩护角度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辩护证据

言词证据冲突下的辩护角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13811730921

 

在受贿案件中,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当事人在事后对于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解释,一般是侦查人员的“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所处的特定环境,毫无疑问难以举证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存在。在庭审的时候,法官即使相信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认定侦查程序违法。

 

侦查机关是不愿意看到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即使法院并不认定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侦查机关也希望自己能够向法庭提供完美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惯常采取的做法是,对同一事实不厌其烦地反复讯问,在笔录中会问当事人“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讯问之后对讯问过程再制作一次同步录音、摄像,以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打消当事人“翻供”的非分之想。因此,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证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上面,不但存在极大的风险,也无从下手,往往徒劳无功。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任何证据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证据中的细微瑕疵并不能否定整个事实的存在,仅仅盯着言词证据中的个别差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树立起对证据的全局观,高屋建瓴,纵横捭阖,有理有据,从多个角度进行有力的论证,从而推翻对我方不利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面临重重压力、不得不虚构事实的时候,必然无法深思熟虑,难免会破绽百出。有些精明的当事人甚至会故意埋下伏笔,为“翻供”创造条件。这些言词证据经过侦查人员和公诉机关的重重审查,有些明显的漏洞会被弥补、修正,但是要做到完美无缺也是不可能的。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 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在讯问(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大打折扣,从而形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 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

 

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当事人承认虚假事实之时案件所处的阶段,当事人被关押的环境,其他涉案人员的状况,时代背景等等。这些因素足以影响到当事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如果侦查人员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当事人有可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出虚假陈述。庭审之时,辩护方合情合理的分析,可以使得法官内心产生共鸣,虽然不便给予明确的支持,但在证据的采信和量刑上也会有所体现。

 

3、 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

 

    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侦查机关采取的这一防范措施,确实给辩护律师寻找蛛丝马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但是,在不同时期制作的几份笔录,内容完全相同,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差异,这本身就是疑点。而辩护的角度也并不依赖于虚假陈述在表述形式上的差别,更多的在于内容本身的逻辑矛盾。侦查人员对证据形式的过度关注,往往会导致其忽视了证据内容本身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当事人的帮助下,针对事情发生经过中存在的不实之处,寻找相应的线索,查明真相,戳穿谎言。

 

4、 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

 

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单位的会议记录、交通住宿票据、手机通话记录、气象资料等等,都可以证明有关的事实,推翻此前的虚假陈述。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某区委书记受贿案中,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当事人曾于某年某月某日晚在市区某酒楼包厢内收取某人现金五十万元。行贿人的交待与其完全一致。但是,根据笔者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相关证言,该酒楼在当年的年底才装修完毕,正式开业经营,不可能在上半年的某一天接待顾客。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和相关气象资料,那段时期正好当地爆发了特大水灾,前后有将近一个月的时期,当事人都在第一线指挥抗洪抢险和指导灾民安置工作,不可能出现在市区。在我方充足的证据面前,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公诉机关对该笔受贿的指控,当事人也因此得到了较轻的量刑结果。

 

针对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认真搜集、整理这些证据材料,可以使得我们在法庭上的辩护具有强大的证据基础,取得法官的支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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