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领取薪酬”并非都是受贿
--一起受贿案的辩护思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为依法惩治各种形式的受贿犯罪活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俗称“吃空饷”),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我们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嫌疑人妻子凭借嫌疑人的职权,多年来一直不上班,在该单位领取工资、社保等共计人民币约十万元,应以受贿罪论处。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案件的证据,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认为侦查机关的判断是错误的,该笔款项系嫌疑人妻子的正当收入。
我们的理由是:
首先,证据材料显示,嫌疑人妻子入职和离职的时间,与嫌疑人对该单位享有管辖职权的时间不一致。
嫌疑人妻子于2005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2月离职。在2006年以前,该公司由某公安分局内保科管辖,并不在嫌疑人所在的治安大队或派出所职权范围之内,嫌疑人妻子在此时入职,显然与其职权无关。2006年至今,该公司纳入嫌疑人所在的派出所管辖,但其妻子却在2010年2月因长期不到岗被公司解聘。
也就是说,嫌疑人管不到该公司的时候,他的妻子进入公司工作,当他管得到公司的时候,公司却把她妻子解聘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嫌疑人的职权与妻子的工作情况不但没有关联,甚至恰恰是相反的。认为嫌疑人妻子的工作收入属于“受贿”,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其次,嫌疑人妻子的收入,符合正常工作情况。
根据我们对书证材料的统计,嫌疑人妻子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最高时为1602.15元,仅领过一个月(2009年2月),最低时为496.20元(2006年4月至9月),其他时间段的工资大多在1000元左右。月工资的平均数只有963.15元。很显然,这样的工资收入在北京是非常低的,不符合常理。
我们查询公开资料发现,2005年-2010年期间,北京市“月人均工资”的平均数为3504.81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平均数为811.67元。
如果公司以安排工作为名,让嫌疑人妻子“不实际工作却领取薪酬”,以获取嫌疑人的好感,至少会让其妻子领取北京市的“人均工资”或者本单位的“平均工资”,而不是让她的工资略高于“最低工资”、远远低于“人均工资”。根据经验法则,这样的行贿,不但不能取悦公职人员,甚至会起到相反效果。
根据我们的调查,关于嫌疑人妻子“未实际工作”,也与真实情况不符。嫌疑人妻子2005月8月入职后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怀孕而请假在家。休完产假后由于身体原因,长期卧病在家。公司根据其考勤情况,扣发了相应的工资、奖金,后见其长期请假,不能正常工作,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是很正常的人事管理做法。
我们认为,嫌疑人妻子与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没有受到职权的影响。该公司属于国企,在国企或机关单位中,类似嫌疑人妻子这种因生病、因退居二线不怎么上班,而长期领取基本工资的情况,还是较为普遍的。这是国有单位管理中的漏洞,不能一概视为与职务犯罪有关。
另外,嫌疑人作为派出所所长,对一家国有的汽车4S店的影响力也是非常有限的。根据证人证言,嫌疑人为他谋取的利益是:当派出所通知辖区企业召开安全方面的会议时,嫌疑人说他可以不参加,可以由其他员工代替。
现实生活中,企业参加各项会议,由于负责人时间无法安排,让其他员工参加的情况比比皆是,会议组织者并不会因此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为企业谋取这样的利益,显然不具有说服力,也恰恰说明嫌疑人妻子的工作与其职权没有任何关联。
我们认为,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嫌疑人妻子在公司的工作与其职权之间并无关联,认定其妻子的工资收入为受贿,显然是不适当的。
为此,我们接连向本案的公诉部门提交了多份《律师意见书》,从证据和情理的角度,就这一问题发表我们的看法。我们的意见得到了公诉人的重视。经过慎重审查,公诉人最终撤销了该项指控,我们的辩护获得了成功。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说明,在判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是否属于受贿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该份工作是否通过嫌疑人的职权影响力而获得,入职、离职是否正常;
2、“未实际工作”是否有正当理由,例如生病、家庭变故等;
3、收入情况是否与其“未实际工作”一致,如果低于正常收入情况,则值得注意;
4、嫌疑人的职权影响力与特定关系人“未实际工作领取薪酬”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在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时候,我们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要避免带着有色眼镜。对似是而非的问题,我们需要保持耐心、认真分析,避免出现差错。
2014年6月17日 北京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