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还包括运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是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说两个规定只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初步确立,那么,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则说明该项制度的正式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是今后较长时期内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比较难办的问题。本文仅就如何在刑事审判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表一些浅见。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主动启动,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或者是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就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这是“强制性”规定。二是权利人申请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口头或者书面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所讲的“材料”是指被告人显示的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所讲的“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