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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会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二审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2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
方会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二审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2013-01-31 11:31:02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会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人,
指派韩嘉毅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辩护人根据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情况补充如下辩护
意见,请二审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承债式购买改制企业,根本不可能存在侵占资产的结果,有可能存在的是承
担的债务或多或少的问题。众所周知,被告人所在企业是迁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资
不抵债改制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有资产,但是没有净资产,即负债大于资产,
资产为负资产。所谓承债式改制,就是说购买者按照市政府改制文件的规定,固定地
支付职工安置费,其结果是没有买到净资产,而是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即购买者按
政府改制文件的要求(没有权利、没有机会、没有可能按自己的意志决定多付少付改
制费用)出钱安置职工,同时得到被改制企业的经营权,承担被改制企业的负债。这
种情况下,且不论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的要件,就算退一万步讲,被告人方会采取了
不正常手段改变了企业财务帐,使资产、负债科目产生变化,结果也只能是被告承担
的债务总数产生变化,或多或少,而不存在因此非法占有了资产,占有上级出售企业
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改制企业的购买者,买的是企业,并不是买企业资产。买企业
就意味着购买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和负债都要考虑,而不是只考虑资产而不顾负债。
如果全面客观地考查改制企业的状况,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为简单的结论,被告人方
会购买的是负债企业,承担企业债务,不可能利用改制的机会占有出售方利益。
二、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以及对鉴定结论的认定上存在
严重违法问题,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查明并严格依法认定证据。辩护人经与被告人协商
决定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此申请一审法院第一次并没有同意辩护
人的申请,经过庭审过程中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裁定依辩护人的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这就意味着,辩护人提出的不仅对2000 年3 月改制基准日企业帐本身所体现的财务状
况进行审查,而且对辩护人庭审期间提出的应列未列、应付未付费用也要纳入审查的
范围。但就在鉴定机关开始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又突然改变鉴定要求,且没
有告诉辩护人及被告人,单方决定只对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应列未列、应付未付

的帐外负债证据进行了鉴定。就算这样,鉴定机关得出的结论同样使控方的结论即有
侵占结果的结论成为虚有,被告人在改制过程中不仅没有侵占财产,而且多承担了一
百多万元的债务。但是让辩护人、被告人更加不能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这样的鉴定
结论认定上采取更加违法的方式进行任意取舍,只对其中的一部分予以认定,对另一
部分不予认定,且不说明任何理由。辩护人认为:如果鉴定结论的形成在程序上存在
问题,控辩双方提出异议时,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出庭经过
控辩双方质询而不能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理由时,法院可以不予以认定。但是在本案
中,鉴定人已经坐在庄严的法庭上,愿意接受任何一方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的时候,
在任何一方都没有当面对鉴定人得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居然只
采信部分鉴定结论。这里辩护人不想逐一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的部分进行说明和辩解,
辩护人只是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找鉴定机关、鉴定人了解真实情况,并且严格依照法律
的规定决定是否采信鉴定结论。
由于辩护人在一审过程中已将辩护意见形成辩护词提交到法院,在此辩护人不想
重复,只做上面两点说明。
辩护人还需强调指出的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本案实质上非常简单,难
就难在法律之外的人为因素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就算不是法律人士也能明白最简单的
道理:
被告人不愿意购买改制企业,是上级机关领导动员被告人购买的,当被告人购买
改制企业后,却又追究被告人故意侵占罪的责任。
被告人只是购买者,如果说购买者占了便宜的话,只能是占了出售方的便宜,他
怎么能利用原来是经理的职务便利,占了被出售企业即本单位的便宜呢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被告人方会在改制时有意不报控方指控的十笔帐,隐瞒了资
产,但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向有关机关、人员报告漏列的负债情况。隐瞒资产的情况就
算存在,也应同隐瞒负债的情况相抵才是公平的。
购买本案所涉的改制企业,意味着不仅拿到了改制企业的资产,同时也要承担比
资产大得多的负债。这种情况下就算隐瞒资产,实际上也得不到任何财产利益。

从个案来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算什么,被告人的财产权益也不算什么,但从
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说,破坏法律的尊严,将会给公民、社会、政府带来巨大的、严重
的、难以弥补的损失与危机。
辩护人再一次真诚地恳请法庭依法办案!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嘉毅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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