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志友父亲朱金全的委托,指派我们做为
被告人朱志友的二审辩护人。在一审辩护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又几次会见了被告人,
并走访了专家,使我们对案情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果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为
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朱志友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因此被告人朱志友的行为构
不成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没有想将被害人杀死
从被告人卷中的笔录及被告人一审庭审的口供中丝毫找不到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
的证据。这有二种可能,一种是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心理状态;一种是被告人虚
假供述掩饰自己。从被告人投案后的认罪态度和对事实的供述上看,后一种情况是不
存在的,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所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都
被现场勘查笔录所认证,比如,啤酒箱子等物的摆放、拴狗等等。说明被告人的口供
是可信的。
二、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有杀人的故意
国家公诉方提交的法院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而辩护人
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
(一)现场勘查笔录只能证明其所勘查的现场发生过搏斗,并不能证明被告去杀
被害人,同时,我们了解了当时勘查时在现场的其他人,他们说从现场的表象上看,
被告人被害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因为他们知道被告人穿的是旅游鞋,旅游鞋的鞋印
多处像是被人追赶、被人拽回时留下的,而现场勘查笔录虽已提取了鞋样,同时也认
定了被告人穿的是旅游鞋,但没有对上述表象做一描述,可见,仅以此做为证明被告
人杀人的故意是不充分的。
(二)辩护人曾持本案的法医鉴定结论向公安部的资深法医请教过,他们提供了
一些参考意见:
1、被告使用了二种伤人的工具,每一种工具都可以在使用一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
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被告人完全可以用其中一种工具,并且在极少的次数下致
被害人死亡,就不会出现用二种工具、伤三十余处的情况,可见,被告人的杀人目的
不明显。
2、被害人头部有二种钝器伤,伤势很轻,是铁棍所致,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
用此铁棍打坏被害人颅骨是相当容易的,说明被告人并没有想大力挥动铁棍杀死被害
人。
3、被害人的头、脸部有锐器伤,是刀所致,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不会用刀
攻击被害人头、面部的,攻击被害人的头、面部不符合杀人罪的特征。
4、被害人的伤大都在其正面,表明他始终面对被害人,没有逃避,说明被害人没
有感觉被告人要杀死他。
5、在被害人的伤势排列方向上是多方位、多角度的,并且力度不一,同时多为划
痕、表浅伤,完全符合搏斗过程互殴致伤的特点。如果以此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目的,
不能穷尽其他的可能。
三、本案不能客观归罪,应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导致人死亡的,除了具有明显的杀人的故
意外,一般都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而不是以人死了的客观结果归咎于杀人
罪。因为械斗的双方都是主动的,并且处于互殴的运动状态,往往一时情急,因难以
控制自己,就会失手造成对方的死亡。
特别是在分不清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情况下,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是符合疑罪从无的精神的。可以说,本案至少是符合这种情况的。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嘉毅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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