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某诈骗、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谷天某和王真这两节诈骗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2、 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3、 被告人孙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孙某犯有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是:孙某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以找工作名义分别骗取谷天某和王真各5万元。
而提供的证据是被害人谷天某和王真的陈述,证人于瀛涵等的证言及有关汇款记录等。
被告人孙某从未否认收取过上述二人的款项,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两起更接近于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犯罪。
首先,孙某、谷天某和王真三人都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孙某和谷天某还曾经是同一组的上下级关系。而通过卷宗可知,是谷天某主动找孙某要求办理她和王真的事情。
她们两人为何主动要找孙某办理转正的事情而不是找其他的同事因为她俩知道孙某有关系能在银行找到领导。
像大连银行这样的大型企业,内部选拔招聘人员,说没有关系,全部照章办事也是不现实的。孙某完全可以托人去为她俩办理工作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信的。
在转正这件事上,孙某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谷天某和王真陷入错误的认识。
其次,孙某他也确实找人办理转正的事情,即使后来所找的人矢口否认,但是我们根据常识推断:同在单位里,孙某办不成事,就能把谷天某和王真的钱占有了吗这根本也是不现实的。孙某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
再次,事情没有办成,孙某也通过微信向谷天某和王真说明要退给她俩钱。只是因为当时孙某因为打架被行政拘留,导致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还钱。
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不是经济犯罪。
谷天某、王真和孙某是典型的委托关系,他既没有隐瞒身份、虚构事实,也没有使谷天某、王真陷入错误的认识。他只是帮助她俩办事,办成收钱,不成就退钱 ,不能因为没有及时退钱而把这样的民事行为上升为经济犯罪。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没有前科劣迹,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赵若茜、谷天某、王真的损失,已经由孙某的母亲全部赔偿;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2月16日
三、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问题。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1、刘某在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卖给马业宏,当马业宏不要房子时,刘某将从杨安省哪里取得的购房款退给马业宏一万元后,又通知马业宏来拿剩余的三万元,因马在老家没有来拿,如果刘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可以不退款给马业宏。当马业宏坚持要房子时,刘某又让马业宏筹款以便他退款给杨安省,事实上也是这样,刘某拿到马业宏第二次四万元购房款后,立即退给了杨安省,如果刘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可以不将四万元退给杨安省。
2、当刘某知道马业宏反悔还要房子并与杨安省发生争执时,立即约马业宏到市内见面协商解决问题方案(P24),刘某还很着急,约小杨到市里协商,找熟人帮忙说话,不能按双倍返还他,缓段时间退给他所付的房款(P25)。如果刘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钱已经到手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不理不睬,根本没有必要请人吃饭,找熟人做工作,协商解决问题方案,证实了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3、刘某所收购房款和贷款去向明确:①付给开发商;②支付工人工资;③支付材料款;④其他相关费用,案卷材料显示得一清二楚,刘某根本没有拿去大肆挥霍,也没有拿购房款进行犯罪活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前期投资本身是客观和必需的,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4、刘某到案后,其亲属将银行的本息付清,将杨安省的购房款全部退完,说明刘某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从物权和合同债权再看本案罪与非罪。
1、从物权法律关系上看:如前所述刘某将房屋签约转让并收取部分预付款项。但是,房产没有“没有登记转移”即物权未交割,买方虽然交纳部分购房款但仍未取得该房屋使用物权(只取得合同债权)。所以,从物权上讲刘某仍然对该房屋享有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他将房屋重复出售的行为,充其量仅构成合同违约责任,不能够构成犯罪。
2、从合同债权角度看:刘某所与马业宏签订合同转让房屋,已取得合法的前提(房屋产权证),前期合同并未违法而是有效。在马业宏表示不再要房子时,刘某将房屋卖给杨安省,就算是违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马业宏、杨安省或先或后形成的是债权,被告人刘某愿意退还,并对未退还部分做出了承诺,不存在诈骗之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原材料涨价、开发商已房屋抵付工程款,造成刘某资金断链,刘某在处理房屋变现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请求合议庭公正判决。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马世军2010年3月12日
注: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