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学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诺(上诉人王某学姐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王某学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 一审量刑过重,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上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对上诉人王某学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审中,上诉人王某学及其辩护人与公诉方双方均没有争议的二点事实是:
(1)2014年4月29日,王某学指使张巍找人殴打被害人苏洪涛,阎树文用木棒对苏洪涛后背、腰部进行殴打;吴家平用木棒对苏洪涛手部、手臂进行殴打。
(2)苏洪涛案发前吸食甲基苯丙胺,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俗称‘冠心病’)。
而双方的争议是:
(1)鉴定人没有依申请出庭质证;
(2)外力作用作为诱因的参与度是多少;
(3)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辩护人就这三点发表辩护意见:
一、多重因素致被害人死亡的量刑
本案中,根据法医学鉴定可知,被害人苏洪涛系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急性心肌梗死,冠状血栓形成死亡;外力作用、吸食甲基苯丙胺等为死亡的诱因。
也就是说,被害人苏洪涛的死亡由三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一是被害人自身原有疾病;二是被害人的吸毒生理影响;三是遭受外力作用,即上诉人对其的殴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十二至十五年。
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单一情况,更确切的说是适用于上诉人王某学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苏洪涛死亡的唯一或者是主要因素的情况下。
而本案,被害人苏洪涛是在三种因素作用下才发生死亡的结果,虽然其它两种因素不影响对上诉人王某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但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外力作用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属于事实不清。辩护人希望二审合议庭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同意辩护人的鉴定申请,查明上诉人王某学的故意伤害行为在苏洪涛的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遵循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结合已经赔偿被害人及自愿认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以及二审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对上诉人王某学依法改判。
二、本案的起因,被害人亦存在过错,二审应予以考虑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词典的解释,过错即为过失、错误,体现了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考察:
(1)被害人主观上介绍卖淫,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2)被害人客观上实际上采用了催讨嫖资的行为;
(3)被害人的行为含义是具有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内容;
(4)被害人的过错是王某学实施相应犯罪的原因。
被害人的催讨嫖资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进而刺激王某学,导致本案惨剧的发生。对此,请求二审予以考虑。
三、鉴定人没有依申请出庭质证
本案是多因一果造成死亡后果的案件,各种原因在被害人死亡过程的所占比例,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明确。为了准确界定上诉人的量刑,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以上观点,合理部分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9月10日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否完成了“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的鉴定要求杨金柱的答案是否定的。
没有对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的致死物进行认定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被害人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但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的一般常规,还应当对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的致死物进行认定。即进一步确认黄焕海是被拳打脚踢致死还是被铁棍木棒等其他钝器击打致死。因此,该鉴定结论是一个不确定的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2、没有对黄焕海由于受到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进行说明
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在北海市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在前进路和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口和裴金德发生口角。凌晨3时前,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致死,并随即将黄焕海抛尸入海。
【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尸表检验”载明:“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根据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和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第四份起诉书以及黄焕海“尸表检验”的情况,黄焕海在头部外表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的情况下,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该鉴定书事实上确认了这种情况,但为什么不对这种情况作出说明呢因此,由于【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没有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能否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作出说明,该鉴定书不能作为确认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将黄焕海拳打脚踢使颅底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的定案依据,不具备证据效力。
3、不能排除黄焕海因为意外情况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
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
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